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EV-113-中小-4093-202411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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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93號 原 告 楊閏翔 訴訟代理人 賴玫蓉 被 告 陳憲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遲到,具狀表示希 望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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