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3-中小-4125-2025021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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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吳威宗即吳昌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吳昌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0,3 5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吳昌國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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