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127-20241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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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張銘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7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 │ 17963元│94年4月28日起至 │  20%│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19763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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