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EV-113-中小-4128-202412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周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暨新臺幣1364元之緩繳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