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3-中小-4159-2025011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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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159號 上 訴 人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志 被 上訴人 許芳郡 林安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此 於   對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亦有準用。又關於上 訴   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 兩   者互相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 不   利之情形,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 抗   字第29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61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判決上訴    人全部勝訴,顯見本院第一審判決結果並未予上訴人不利    之判斷,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核屬對於    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第一審    法院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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