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4169-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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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169號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原告與被告程紹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程 紹鳳,機車號碼:939KXA、紅色」,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證結果, 機車號碼:939-KXA車主並非被告程紹鳳,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