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小-4180-202412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80號 原 告 李佩芬 被 告 黃○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黃○榛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96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記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對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其等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均不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