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小-4183-202501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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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胡原通 被 告 黃懷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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