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EV-113-中小-4201-202502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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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汪子弘 陳怡蓁 汪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汪子弘、陳怡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56元,及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汪子弘、汪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077元,及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26,656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2 24,077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