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小-4203-202501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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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林和瑞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362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0.177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0.35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