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216-20250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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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陳得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6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899×0.369=7,3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899-7,343=12,556 第2年折舊值 12,556×0.369=4,63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556-4,633=7,923 第3年折舊值 7,923×0.369=2,92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923-2,924=4,999 第4年折舊值 4,999×0.369=1,84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999-1,845=3,154 第5年折舊值 3,154×0.369=1,1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154-1,164=1,99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990-0=1,99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990-0=1,990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990元+工資22,776元=24,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