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小-4227-202412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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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楊敦雅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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