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EV-113-中小-4230-2024111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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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230號 原 告 王珮甄 被 告 楊淑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登記在「臺北市大同區」(士林地院轄 區),此有本院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證物袋)。原告主張匯款錯誤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經本院向該銀行函詢被告之通訊地址均與上開戶籍地址相同並未變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戶籍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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