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3-中小-4237-202411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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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237號 原 告 蔡侑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1月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