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3-中小-4243-2025011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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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劉家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821元,其中新臺幣79942元自民國113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