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3-中小-4256-2025020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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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明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琪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