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274-20250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74號 原 告 徐珮娟 被 告 洪川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醫藥費1,060元+精神慰撫金8,940元=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