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小-4285-202501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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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賴惠煌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820×0.369=3,6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820-3,624=6,196 第2年折舊值 6,196×0.369=2,2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96-2,286=3,910 第3年折舊值 3,910×0.369=1,44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10-1,443=2,467 第4年折舊值 2,467×0.369=91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67-910=1,557 第5年折舊值 1,557×0.369=57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57-575=98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982-0=982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82元+工資6,604元=7,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