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小-4297-202501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97號 原 告 黎明台中文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文天佑 訴訟代理人 白文達 被 告 陳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8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89元,餘由原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請求新臺幣(下同)41949元,於本院113年12月20日擴張請求至79237元,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不得為一部之請求,其所為之擴張聲明為不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係黎明臺中文化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自民國112年8月至113年3月止之大樓整建修繕費用未繳納,合計41949元,經戶籍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9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只要動工的話,伊就繳,因為外牆要用 什麼顏色都不知道,程序有瑕疵,所以不繳。要市政府核准之後,才要開始繳錢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2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居住之黎明臺中文化大廈於112年7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112年8月起收取修繕費用每坪收取75元,有該大廈112年7月12日112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稽,則揆1日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被告自負有繳納此筆費用,被告上開所辦要屬無據,委無足取,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又被告積欠112年8月起至113年3月止之修繕費用,已逾2期, 應經原告定期催告仍不給付者,原告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5日定期催告被告給付112年8月起至11月止之修繕費用18644元、於113年3月21日定期催告被告繳納112年8月起至113年3月止之修繕費用37288元,有原告提出之臺中民權路郵局存證號碼002459號、000789號存證信函2份附卷可稽,從而,原告於催告之數額37288元內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不予准許。㈢綜上,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主張37288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37288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為1,00 0元,並依同法第79條,命由被告負擔889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