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314-20241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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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被 告 洪秋香即賴政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2 298元,及其中新臺幣67789元自民國10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8.8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