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3-中小-4330-20250320-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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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30號 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新 訴訟代理人 黃孟真 劉興行 被 告 鄭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第一項、第四項 肆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捌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主文第三項 肆佰肆拾柒元 捌佰貳拾貳元 第3頁第21、24行 4,139元 41,391元 第3頁第23至25行及第28行 44,464元 81,716元 附表 第1年折舊值    5,913×0.9×(4/12)=1,77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13-1,774=4,139 第1年折舊值    59,130×0.9×(4/12)=17,7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130-17,739=41,39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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