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3-中小-4350-20250210-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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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50號 原 告 楊晨聆 被 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余翊榛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由原告 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