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EV-113-中小-4362-20250306-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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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淑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婭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