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376-20250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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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76號 原 告 楊錫見 被 告 楊耿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堂兄弟。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因細故毆打 原告成傷,原告選擇原諒,雙方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後由原告撤回告訴。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乙方(指原告)同意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對甲方(指被告)有上開傷害、毀損物品之行為,如有違反,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下稱系爭約定)。詎被告復於110年12月2日在彰化縣○○市○○里○○巷00號,因活動車庫物品擺方位置原因而毆打原告,致原告頸部挫傷、右上肢壓挫傷,被告並因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被告有罪,被告之行為顯然違反系爭約定,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傷害原告,系爭判決我有上訴等語置辯,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 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乙方(指原告)同意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對甲方(指被告)有上開傷害、毀損物品之行為,如有違反,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而被告於上開和解後,復因傷害原告犯行,經系爭判決判處被告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和解書及系爭判決在卷可稽,被告抗辯沒有傷害原告云云,即難採信。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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