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EV-113-中小-4376-2025021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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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76號 上訴人 楊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錫見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 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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