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小-4393-202412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9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王先平 被 告 周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