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3-中小-4396-2025021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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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余志宣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傅 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5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019×0.369=8,8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019-8,863=15,156 第2年折舊值    15,156×0.369=5,5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156-5,593=9,563 第3年折舊值    9,563×0.369=3,5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563-3,529=6,034 第4年折舊值    6,034×0.369=2,2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034-2,227=3,807 第5年折舊值    3,807×0.369=1,4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807-1,405=2,40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402-0=2,402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402元+工資30,050元=32,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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