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412-20250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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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12號 原 告 藍雅馨 被 告 陳志勝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 第4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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