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464-20250122-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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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4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孟昭正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