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小-4496-202412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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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496號 原 告 王秋成 被 告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2時18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原告於言辯論時委任訴訟代理人黃金昌到庭,惟原告訴 訟代理人當庭並未提出委任狀,經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委任狀,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中表示不補正等語,其委任難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通知原告本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