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504-20241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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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0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7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7日 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