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3-中小-4588-202502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88號 原 告 黃啓誠 被 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文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則原告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惟原告係因自己之過失,誤匯款至被告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 ,而被告經查早已停業迄今,僅清算人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畢聲請解散登記,法人格雖仍存在,但是由於被告係被動接收原告誤匯款金額,並無何過失情事,而原告陳稱希望取回誤匯之款項3萬元等情,則本院依衡平法則,訴訟費用部分,應由有過失之原告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原告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