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592-20250225-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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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592號 上 訴 人 林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如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