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3-中小-4600-2025011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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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0號 原 告 陳姿敏 被 告 朱泳源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