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小-4606-2025022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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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6號 上 訴 人 翁瓊華 被 上訴 人 翁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9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