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3-中小-4607-2025011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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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51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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