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小-4611-202501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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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1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陳佩宜 被 告 張敬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90元,及其中新臺幣29,590元自民國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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