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小-4627-2025022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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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葉倍綺 林奕勝 被 告 吳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700×0.536=8,4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700-8,415=7,285 第2年折舊值    7,285×0.536×(1/12)=3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285-325=6,960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6,960元+工資800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70%=5,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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