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小-4633-2025022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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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李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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