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小-4634-2025022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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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34號 原 告 林淑滿 被 告 陳伯融 沈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伯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32元,及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被告沈均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3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 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伯融、沈均珊如分別以新臺幣18,632 元、新臺幣10,6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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