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EV-113-中小-4669-2025011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69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林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7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