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EV-113-中小-4671-20250213-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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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671號 原 告 李柏陞 被 告 簡士豪 蔡麗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6頁第26行關於「150元」記載,應更正為「173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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