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小-4695-202412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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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9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4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 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 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 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 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