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找補價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V-113-中小-4725-2025010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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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725號 原 告 晨旭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昇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 告 朱澤芸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找補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找補價金事件之裁判,以他訴訟即被告 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