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3-中小-4728-20250319-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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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芷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郁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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