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EV-113-中小-4739-2025010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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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739號 原 告 廖湘鳳 被 告 葉慈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9月22日誤將新臺幣1萬4000元匯 入葉慈芳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經查,上開帳戶之申辦人係葉慈芳,住所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上開客戶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葉慈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