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3-中小-4793-2025021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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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93號 原 告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娟 林裕民 被 告 陳若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8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 │ (新臺幣) │ ├────┼────────┼────┼───────┘ │ 51982元│113年7月14日起至│3.6339% │同左 │ │ │114年1月14日止 │ │ │ ├────┼────────┼────┼───────┘ │ 51982元│114年1月15日起至│3.9708% │同左 │ │ │清償日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