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797-20250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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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被 告 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 王旋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王俊傑即王騰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730元, 及其中新臺幣1萬9528元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王星懿即王俊傑(原名:王騰雄) 之繼承人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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