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小-4800-202501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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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0號 原 告 温啓文 被 告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6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