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小-4802-2025022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2號 原 告 周執中 被 告 許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賠償項目/金額附表 項目 原告起訴請求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本院判賠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113年1-4月之社區管理費 11,424元 同左 冷氣管路清洗費 12,500元 同左 油漆費 36,500元 同左 更換沙發椅腳費 1,000元 400元(須扣除折舊) 室內清潔費 15,000元 10,000元(雖無單據可證,惟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爰酌定適當之賠償金額) 化妝台 6,000元 3,000元(須扣除折舊) 合計 73,824元